湖北省財政廳文件
鄂財采規〔2022〕3 號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 財政局, 省直各單位,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營造競爭有
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 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 法〉的通知》(財庫〔2018〕2 號) 等規定, 結合我省實際, 省 財政廳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
行)》, 現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財政廳 2022 年 5 月 27 日
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化、專業化發展, 營造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 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 號) 等規定, 結合 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以下稱代理機
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
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湖北省內注冊的代理機構和省外注
冊省內執業的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以下稱專職 人員),是指與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 會保險費的專職人員,不包括財務、行政等非業務人員,不包括 退休、外聘、兼職人員。
代理機構應當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管理,提高確定采購 需求、編制采購文件、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強專職人員培訓, 不斷提高其職業素養與專業技 能。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本級政府采購項 目的代理機構的記分管理。代理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 給予行政處罰的,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章 代理機構管理
第五條 代理機構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 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 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人員;
(四) 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 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 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第六條 符合從業條件的代理機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 (www.ccgp.gov.cn ) 完成在線登記,再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 網”(www.ccgp-hubei.gov.cn) 中按流程進行注冊, 注冊成功
后即可啟用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賬號 及密碼。代理機構登記、注冊時需填報以下信息: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 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所 在代理機構近 1 個月內為專職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證明;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崗位責任制度、工作 人員執業守則、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 員定期輪崗制度、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采購檔案管理制度、 廉潔制度等;
(四) 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 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 址、評審室照片、實時監控設備設施等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機構對登記、注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代理機構發生登記信息變更的, 應當在信息變更 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 “中國湖北政府 采購網”更新登記和注冊信息。
第八條 省財政廳依托“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建立政府 采購代理機構名錄并向社會公開。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 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記分考核結果等, 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 代理機構。采購人應完善內控制度和代理機構進退機制, 定期進行動態調整, 接受各方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 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九條 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應當與采 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 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 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 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 音錄像, 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音像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 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工商注冊地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機構注 銷時, 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 并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交書 面申請, 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 記分考核
第十二條 記分考核是對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業務操作等 情況進行量化比較的管理措施。我省對代理機構記分管理采取 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各級財政部門記分時, 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代理機構開具記 分通知書(詳見附件 1 ),并將記分情況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記分考核的記分周期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每 個自然年,每周期記分滿分為 12 分。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分值, 依據其違 法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 分別記 3 分、6 分和 12 分。對重復出 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有本辦法規定以外違法違規行為的, 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同類性質情形記分。
第十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滿后, 記分分值累加不足 12 分
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 分的代 理機構進行約談并下達整改通知書(詳見附件 2),整改時間為 90 天;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均記滿 12 分的,第二次整改時間為 180 天;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均記滿 12 分的,第三次整改時間為 360 天。
財政部門將整改期內的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購 人委托整改期內的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 需事先向同 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被多個財政部門記分的,由每個記分 周期內最終記至 12 分的財政部門開具整改通知書。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對記分情況或者整改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記分通知書之日或整改通知書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 開具該通知書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應在收到整改通知書后 7 個工作日內
制訂整改計劃, 并報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備案。代理機構應嚴 格按整改計劃組織整改。整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組織專職人 員培訓、完善內部規章、規范操作流程等,提升專職人員業務素 質和公司整體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整改期滿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機構應將整改情 況書面報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備案存檔, 實行代理機構“一戶 一案一檔”管理。
第四章 記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次記 3 分:
(一) 未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或委托代理協議內容 不合規的;
(二)未及時實施采購, 造成采購延誤的;
(三)發出的采購文件內容不全或錯誤,前后條款自相矛 盾、存在歧義的;
(四) 未按照規定要求和時限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或者發布 的信息內容不完整、錯誤, 或者就同一采購項目發布兩次及以上內容相同的采購信息的;
(五)組織樣品評審和樣品保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六)違規收取采購文件費用的;
(七)采購活動開始前有關準備工作不充分,影響正常評審 的;
(八)未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 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的;
(九)供應商已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仍要求 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十)在評審過程中,給評審專家閱讀采購文件和投標(響 應) 文件時間不夠充足, 或者無正當理由催促評審專家盡快結 束評審的;
(十一)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項目,出現非最低價成交情況 時, 未提醒評委對低價未成交理由作出說明, 并予以詳細記錄 的;
(十二)未按規定對采購文件中涉及廢標、無效投標、無效 報價等有關重要內容予以宣讀, 未提請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真核 對采購文件資格、評分標準有關條款的;
(十三) 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記錄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十四) 同一采購項目的歸檔文件與發出的采購文件、網 上公告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十五) 未按規定時間發布中標(成交) 結果或發布中標 (成交) 結果時未同時公告采購文件的;
(十六)未在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的同時發出中標(成交) 通知書的;
(十七)未制訂、執行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 購歸檔資料不完整、不及時的;
(十八) 代理機構未組織專職人員定期學習和培訓的;
(十九)未對采購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評分標準、采購需求 提出改正的建議,導致多數專家不能理解不能繼續評審的;
(二十)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 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
(二十一)采購文件中未體現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
(二十二)未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采購文件的;
(二十三) 在提供采購文件時設定獲取條件或提前審查供 應商資格條件的;
(二十四) 擅自變更地點, 未及時公告更正信息或未書面 告知的;
(二十五) 在評審工作開始前, 沒有將評審委員會成員手 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統一保管, 或者出現評審委員 會成員拒不上交,但未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的;
(二十六)在組織開標、評審過程中,存在傾向性的解釋或說明;
(二十七)在開標、評標過程中,未確保評標委員會成員與 開標、唱標現場分離的;
(二十八) 代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或不按管理 制度執行的;
(二十九) 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準時組織開展采購活 動的;
(三十) 未按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
(三十一) 根據采購人委托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 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或未及時協助 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的;
(三十二)對評審專家履職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 家申訴有效的;
(三十三)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 待遇;
(三十四)采購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長投標(響應) 截止日期或者調整開標(響應) 日期等未按規定時間執行的;
(三十五) 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時, 未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未及時告知所有已 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
(三十六)未對評審結果進行核對,未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 出現客觀分評分不一致、分項評分超出評 分標準范圍、分值匯總計算錯誤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 的;
(三十七) 依法需要終止采購活動, 未發布項目終止公告 并說明原因的;
(三十八)未按規定代理采購進口產品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次記 6 分: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的;
(二)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的;
(三)未按規定對開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 錄像不清晰可辨的;
(四)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
(五)采購活動現場組織混亂,與評審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 現場、評審過程中出現評審專家成員及現場工作人員查看或者 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隨意進出現場的;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或者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 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七)引導或協助采購人違規操作的;
(八)在處理詢問、質疑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內適格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的;
2.未按規定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作出答復的;
3.詢問、質疑答復未針對詢問、質疑的事項, 導致投訴成 立或一年內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訴的;
4.詢問、質疑答復違背客觀事實,或者在處理過程中違反 有關保密規定的;
5.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質疑處理情況資料的;
6.在處理詢問、質疑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九) 在收到財政部門送達的投訴書副本后, 未按照規定 向財政部門報送情況說明, 未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 材料的;
(十)瞞報、虛報、亂報或未及時提供財政部門要求的有關 信息的;
(十一) 在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檢查中, 不配合財政 部門的;
(十二) 擅自代理未經財政部門備案采購實施計劃的政府 采購項目的;
(十三) 擅自代理應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政府采購項目 的;
(十四) 對于需整改的內容,在整改期內不予整改的;
(十五)明知采購人違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仍然代理此類政府采購項目的; (十六) 在評審過程中和評審工作結束后, 發現或應當發
現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無關人員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 審資料, 未加以制止的;
(十七) 指派非專職從業人員單獨開展政府采購業務的。
第二十四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次記 12 分:
(一)代理機構登記注冊信息時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的;
(二)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惡意詆毀、排擠其他代理機構,或 唆使供應商惡意投訴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四)與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惡意串通的;
(五)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 變造采購文件的;
(八)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訴并成立的;
(九) 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代理投標, 或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的;
(十)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標 底及評審專家等信息的, 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代理機構能夠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 過錯,或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財政部門可以不記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試行。
附件1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通知書
_______ :
因你公司在_________項目(采購項目編號: )中存在 ________情況 ,根據《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 行)》規定,對你公司記_ 分 。
特此通知。
財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整改通知書
__________:
你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記分考核中,
已累計第 次記分共記分 分,記分值滿(超過)12 分。
根據《湖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要求你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時間共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特此通知。
財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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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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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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